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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宝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08月14日
 

宝坻政发〔200910


印发宝坻区工程建设

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宝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宝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筑市场规定》、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及一定限度内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在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工程发包前,按项目的不同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市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实施管理;

第四条  区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实施管理;市批准立项,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经市建设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区实施管理。住宅项目15万平方米以下到区建委报建,超过上述限定和跨区域、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工业企业内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七条  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应交验立项批准文件。

第八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办理报建登陆http://218.69.106.78/epr/index.aspx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持报建表到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分别送宝坻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分站、宝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质量监督,办理有关配套申请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三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办理招标手续,不准发包;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办理水、电、气配套;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商品住宅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区审理工程报建手续及核发开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宝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91日起施行,至20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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