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政发〔2010〕9号
关于组建宝坻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2009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办发〔2009〕59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和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新的《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结合全区应急救援实际,为整合应急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的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区政府决定成立“以公安消防支队为依托,以区消防、公安、安监、环保、交警、电力、市政、燃气、供水和驻区武警等部门组成的天津市宝坻区应急抢险救援支队”,挂牌在区公安消防支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地区实际,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合作、整体联动、反应迅速、依靠科学、依法实施”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灾害事故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宝坻区综合性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设置在区政府,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和公安分局分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有应急办、公安分局、建委、工经委、农经委、林业局、水务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人防办、地震办、供电局、交通局、卫生局、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质量监督局、驻区武警部队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成立宝坻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鉴于区应急办现有条件,改造现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合并使用。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应急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成立宝坻区应急救援支队,设在公安消防支队。
(四)成立应急救援分队,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特点,抽调专业人员分别建立系统、行业应急救援分队;各乡镇街也要建立应急救援分队,人员由各乡镇街抽调人员组成。
(五)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推荐的业务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机构组成
(一)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由区应急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由消防支队设专人24小时值守。
(二)应急抢险救援队:应急抢险救援队由抢险救援、治安维护、医疗救护、交通维护、信息保障等5个专业队伍组成。具体分工是:
1.抢险救援队伍:区应急办牵头,由建委、工经委、消防支队、交警支队、人防办、地震办、供电局、交通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务局、气象局、质量监督局及各乡镇街的救援分队组成,主要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处置、人员搜救以及现场的装备保障等工作。
2.治安维护队伍:公安宝坻分局牵头,由驻区武警部队的应急救援分队组成,主要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维护现场秩序工作。
3.医疗救护队伍:卫生局牵头,由各级医院、卫生院等应急救援分队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灾害事故现场伤员的抢救工作。
4.交通运输队伍:交警支队牵头,由交通局的救援分队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维持现场交通秩序、调派破拆运输车辆装备工作。
5.信息保障队伍:区应急办牵头,由工经委、人防办、地震办、安监局、气象局、环保局、农经委、林业局等单位的救援分队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的信息监测、信息上报和反馈工作。
四、职责任务
(一)综合性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区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应急救援分队、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各类事故的处置。
3.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组建应急救援分队情况。
4.督促检查各应急救援分队的履职情况。
(二)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责:
1.负责各应急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络和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各种灾害事故的接处警工作,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派相应职能部门以及专家组人员参与事故处置。
3.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及时通知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到场指挥。
4.按照各级领导和指挥员的指示要求调集有关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力量.
5.负责要情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三)应急救援支队的职责:
1.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制定相关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4.完成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应急救援分队的职责:
1.加强自身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装备,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开展日常的应急救援训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3.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4.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
1.参与灾害事故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2.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3.研究分析辖区应急抢险救援形势和现状,制定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4.完成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员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和任务。
五、值班调度和装备通讯保障
(一)应急抢险救援通讯调度工作,总体由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调度指挥系统和应急值班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完善独立和统一的通讯调度指挥网络,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设置基地电台一部,各分队分别配备无线手持电台一部,实行每日定时点名,保障指挥中心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各应急救援分队、专家组的日常通讯。
(二)各应急救援分队设置值班电话一部,保持24小时专人值守,随时听候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调派。
(三)应急抢险救援分队负责人的日常通讯联络方式由指挥中心备案,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联系方法发生变化时通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进行更改,接到指挥中心通知,必须立即带队前往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和指挥工作。
(四)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配备远程视频传输系统,随时接收灾害事故现场的图像,结合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增加和调整参战力量,并通过视频图像传输功能,实现上级指挥员的远程指挥调度。
(五)各应急救援分队加强日常训练,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责任与奖惩
(一)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专家组成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较为突出单位和个人,由本部门、单位视情况直接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报请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是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因公负伤或牺牲的人员,由本部门、本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请区政府给予抚恤。
(二)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惩处:
1.接到报警后,不及时到达现场,延误事故处置最佳时机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出现故障或操作有误,导致处置失当,延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指挥、调派和协调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5.私自挪用占有被征用单位、个人器材装备和财产的;
6.采取不法手段,挪用、占有受灾单位、个人财产的。
对于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七、工作要求
(一)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积极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二)应急抢险救援分队、专家组成员统一接受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私自开展行动。
(三)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和指挥中心,应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拉动训练和联合演习,不断提高各参战队伍协同配合、联合作战能力。
(四)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应急抢险救援队及其各分队负责人、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遇有公差不在本市时,须及时向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请假,同时报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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