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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坻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2012年01月31日
 


宝坻政发〔20113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宝坻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

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序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需要配套供热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三条  区供热管理中心负责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区供热管理中心提出用热申请,区供热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实际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第五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为: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92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130元,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100元。

第六条  区供热管理中心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负责核定应缴费建筑面积、缴费标准和缴费总额,建设单位到指定银行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供热管理中心应当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票证,所收款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供热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和锅炉并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包含的工程范围:自供热锅炉房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锅炉房土建、设备及安装;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

第十条  供热单位(含自行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建设供热设施,应向区供热管理中心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及预算;区供热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建设方案后,区财政局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核准的工程预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将建设费拨付供热单位;建设费拨付后,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供热工程建设费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建工程已由供热单位部分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的,由原供热单位继续收取,其余工程全部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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