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组织机构 > 区政府部门 > 正文
  [返回首页]
 
文化局

文化局    2007年09月09日
 
 

(一)宝坻区文化局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市关于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全区文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完成市文化局、文物局布置的各项业务工作。

3.负责组织全区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实施城乡电影放映、戏剧演出、民间文艺团体管理,推动全区图书借阅、发行和文物保护、管理及发掘利用工作。

4.贯彻落实有关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扫黄、打非工作,繁荣、净化文化市场,负责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艺术品经营活动、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各乡、镇文化站进行业务指导。

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宝坻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市、区有关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区出版物市场朝着健康、繁荣、有序方向发展。

2.负责对全区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和印刷、包装装璜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负责依法查处全区出版物的非法经营活动及侵权盗版活动。

4.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三)宝坻区旅游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编制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促销活动,指导、协调大型旅游节庆和旅游交易活动。

3.组织推动和指导全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重点旅游项目进行策划和可行性研究。

4.组织实施涉及各类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负责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和旅游信息工作。

  
 
内容检索
 
联系我们 | 版权说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1999-2011 by 天津宝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 05002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