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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2007年09月12日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颁布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种卫生标准规章。

(二)研究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资源配置,并组织协调实施。

(三)对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的财经、人事、物品行使分配使用权的管理监督。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权限依法审批以下事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五)依据卫生法规对全区医疗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监测、评审。

(六)负责对《献血法》的贯彻实施。

(七)负责全区村级卫生工作、妇幼保健、初级卫生保健相关政策落实及专项技术实施。

(八)全区医疗机构管理。

(九)负责全区卫生防病及健康教育。

(十)负责农村卫生三项建设。

(十一)负责制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贯彻落实职业道德规范。

(十三)指导医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四)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护及灾区、疫区疫情调查、处理。

(十五)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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