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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审计局    2007年10月02日
 

在区长和天津市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参与制定本区内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区内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

二、向区政府和天津市审计局报告工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向区政府和天津市审计局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理决定的落实结果报告;

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进行审计监督;

4、对我区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我区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对我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区纪委等上级领导部门及市审计局交办和授权的其他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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