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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人防办    2007年10月15日
 

人防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本区人民防空建设,对担负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实施业务指导。

2、参与拟定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有关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拟定本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区结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管理;负责区小型和早期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和报废审批工作;组织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与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审批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对各单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设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负责对在建各类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负责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4、掌握区城市基础设施、重要防护目标、物资储备、人口分布和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情况;负责本区防空袭预案、战时人员紧急掩蔽、人口疏散和接收安置市区人口疏散方案及各类保障计划的制定和修订;组织指导人口疏散基地建设,负责组建和培训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负责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

5、拟定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6、负责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应急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制定和修订本区防震减灾应急预案、人员密集场所震时疏导方案。

7、贯彻人民防空平战结合方针,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及其他人民防空设施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8、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区宣传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生、企业职工和居民进行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

9、负责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筹集、管理、使用人民防空建设资金。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负责有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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