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决策、指示和规定,负责拟定相应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定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三、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四、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指导、协调乡镇、区直和驻宝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估与考核,推动人口计划指标的完成。
五、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健康服务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药具的供应与管理。
六、负责全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七、负责制定、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
八、负责计划内二胎审批工作;做好独生子女证和生育证发放工作。
九、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指导有关计划生育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和管理社会抚养费的“收支两条线”工作;调查处理有关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
十、掌握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推广先进典型,为区委、区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承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与联络工作;指导本区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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