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贯彻实施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区市容环境卫生及有关方面工作的管理细则或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城区总体规划中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乡镇制定区域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3、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制定对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推动办法,并组织实施。
4、审核建设中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组织实施区投资的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统计工作。
5、协调、指导、督办、检查全区市容环境秩序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工作。
6、负责编制城区街道容貌整修、夜景灯光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户外广告、整修后街道建筑外檐再装饰的审批。
7、对全区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市场进行行业管理。
8、负责城区主要街道卫生清扫、厕所清掏、垃圾清运,负责建筑渣土的排放,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宏观管理;组织城区垃圾的统一处理工作。
9、组织指导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经常性的除“四害”活动,并对除害消毒药械实行管理;推动城乡改厕工作。
10、组织开展全区市容环境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系统的普法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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