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监督条例(试行)》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市委、市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定;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查处大案要案和纠风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反腐保廉预防体系,检查督促该体系各项任务的完成,从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等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各党政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区管辖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控告,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五)负责纪检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区纪检系统相关规定、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工作;参与制定本区的党纪规范性文件。
(六)会同组织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局级党委管理纪检干部,组织和指导区纪检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党政群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八)根据中央、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中央纪委、市纪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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