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农经委、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文明生态村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宝坻区文明生态村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文明生态村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党农[200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生态村建设项目主要适用新城规划区、中心镇规划区和其他一般镇区以外的农村。
第三条 文明生态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庄道路、给排水、路灯、垃圾处理、新能源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文明生态村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新建主干街道。每公里补助5万元,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平均每户300元。
(二)建设地下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干管道,每公里补助3万元,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平均每户300元。建设生物法污水处理设施,每村补助5万元;建设化学法污水处理设施,每村补助10万元。
(三)建设沼气设施。建设户用沼气池,每户每口池补助1000元;建设大型沼气设施,按受益农户补助,每户补助1000元。
(四)建设秸秆气化设施。按受益农户,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
(五)建设垃圾储运设施。每个村补助1万元。
(六)安装主干街道路灯。按实际安装普通路灯计算,每盏路灯补助300元。按村规模控制,最高补助不超过平均每户100元。
(七)建设体育健身设施。每个村补助1万元。
(八)建设片林或环村林等绿化工程。每村补助1万元。
(九)对启动村的以上建设项目实行单项补助。每村每年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补贴对象。列入年度创建计划的示范型文明生态村、标准型文明生态村和启动型村。
第六条 对秸秆气化、大型沼气、生活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安全性能、环境影响等方面,区里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请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七条 文明生态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限期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一律追回资金并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为文明生态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文明生态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所有创建工程必须按照“六步决策法”组织实施,投资较大的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资金要严格按照“双代管”的规定进行运作。
第十条 创建工程完成后,由各乡镇提出申请、区文明生态村管理办公室组织初验、经市文明生态村创建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
第十一条 文明生态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区文明生态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文明生态村补助资金,负责监督检查村级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市、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明生态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 项目 资金 管理 办法 (共印190份)
抄送:区委各部委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