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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非专用排污河道、渠道、水库、排水管网排污排沥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扩大的同意

水务局  2007年10月24日
 
面向对象 : 面向企业

事项名称

向其他非专用排污河道、渠道、水库、排水管网排污排沥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扩大的同意

责任部门

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

办事地址

宝坻区建设路157

办公电话

29241095

服务范围

全区河(渠)道管理范围内排污、排水设施建、改、扩审批

所需要件

(一)立项审查阶段:

1)申请书(有文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与河道或渠道的关系、工程规模、投资及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固定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2)申请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渠)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4)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受理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

(二)实施方案审查阶段:

1)申请书(有文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工程规模、涉河技术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固定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2)申请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

4)对水利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水利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水利工程恢复和加固实施方案;

5)施工期防汛抢险预案和防洪安全责任书。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每一阶段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1)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查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修改补充后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3)组织审图和踏勘;

4)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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