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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粮食局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

粮食局  2007年09月10日
 

宝坻区粮食局设以下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电话:29241381

1、负责文秘、信息、档案管理,文件收发、打印、督办等工作。

2、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负责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

3、负责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局有关会议的组织、记录及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

4、负责内勤接待、环境卫生、车辆管理、环保绿化工作。

5、负责党务、政工、组织、人事、老干部、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青年、妇女工作。

6、负责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法治教育、人民武装工作。

7、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建议、提案办复工作。

8、负责粮油学会工作。

二、市场管理科  (电话:29241740

1、负责国家粮食政策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国家和地方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2、负责全区夏秋两季粮食产量预测和汇总、汇报工作。

3、负责拟定区粮油市场建设规划,依法管理市场,规范经营行为。

4、调查研究粮食市场行情、动态,掌握流通情况,提出加强市场管理的办法、措施,拟定应急供应预案,组织实施灾区用粮工作。

5、负责全区粮食市场监测网络建设,搜集整理、定期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6、负责全区范围内粮食收购、批发和加工企业的资格审批、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国有粮食企业贸易粮购、销、存、加工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做好统计分析。

8、负责制定区粮油行业协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9、参与区粮食种植结构调整、订单农业规划制定和推动实施工作。

三、储备管理科  (电话:29241769

1、按照国家和市、区核定的规模,做好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区粮食储备计划管理和调控工作,研究拟定区储备粮的轮换计划、方法,并做好各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落实的组织、监督工作。

3、负责国家和地方安全保粮规定、制度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各级储备粮的安全工作。

4、指导和推广科学保粮新措施、新技术运用,检查监督各项保粮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粮食安全完整。

5、负责各级储备粮粮情、数字、情况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

(四)财务基建科 (电话:29242219

1、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并合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制定下达的粮食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和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情况的收集整理及盈亏情况分析上报工作。

3、负责国有粮食企业月、季、年度财务报表的检查、汇总上报工作。

4、负责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管。

5、指导、协助国有粮食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核算。

6、负责编报财务预算和各类会计报表,负责机关会计核算、经费收支、计划编制和各项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监督检查科 (电话:29241740

1、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具备了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监督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监督检查粮食收购批发、加工和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是否执行了市政府制定的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最低和最高库存数量指标。

7、监督检查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精、饲料加工企业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范;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储存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监督检查从事救灾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监督检查国有粮食(油脂,下同)经营(含加工、转化、储存)企业、规模以上批发、零售、粮食加工、转化用粮企业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统计台帐,是否执行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否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加工、转化、储存等基本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

1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宝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1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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