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区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依照国家和天津市统计制度和区委、区政府整体工作需要,制定适合本区特点的统计方法、制度,部署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负责区内各部门制发到部门以外的统计报表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全区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完成国家部署的国情国力调查以及市、区安排的专项或阶段性统计调查。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提供全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咨询建议,按规定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五、按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及时完成市对区和区对各级乡镇的经济目标考核统计。
六、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基础和基层工作,建立健全统计网络;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
七、开展统计法的宣传教育,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八、负责统计单位的登记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领导和管理我区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乡镇统计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