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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于到龄的当月或审批符合提前退休的当月,到我区社会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同时由分中心提供《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工资指数情况单》;
2、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单位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工资指数情况单》、《居民身份证》、本人《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经社会保险科审核无误后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4、单位携带经社会保险科审批盖章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到区社会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