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需由区县税务机关受理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4110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1)纳税人应当出示的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纳税人书面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出示及附送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246113)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247112)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246111)交纳税人。
三、“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246101),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至“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税源管理岗”。
四、“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资料上报至“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
五、“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审核上报资料,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资料传递至“税政管理科—流转税管理岗”或“税政管理科—所得税管理岗”。
六、“税政管理科—流转税管理岗”或“税政管理科—所得税管理岗”审核后,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资料上报“税政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岗”。
七、“税政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岗”审核上报资料,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将资料上报至“区(县)局—局长、副局长岗”。
八、“区(县)局—局长、副局长岗”审核上报资料,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不需报送市局审批的,将资料退回到纳税人所在区县“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
对需报送市局审批的,将资料传递至市局有关处室的相关岗位。
九、市局“有关处室—处长、副处长岗”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将资料上至“市局—局长、副局长岗”。
十、“市局—局长、副局长岗”审核上报资料,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资料退回到所在区县“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
十一、对经批准的,“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241111),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未经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252116),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领取《不予批准通知书》;
十二、“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整理纳税人的上报和审批资料后,传递到“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岗”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