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7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76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5】66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有疑点的须实地核查。经核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不得代开。
二、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年内累计销售额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源管理岗须实地核查其货物交易的真实性,确属真实货物交易在写出调查报告后方可代开,并督促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各税务所要严格把关,规范代开,凡发现违规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天津市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发30份) 校对:贾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