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负责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定全区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经批准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区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七)区内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区政府负债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预算、决算。
(八)组织实施本区境外机构和境外企业的审计工作。
(九)受市审计局委托,审计监督市属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宝坻区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五、组织并实施对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区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指导全区审计干部(含内审干部)的审计业务培训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