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宝坻分局
通 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宝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储存、经营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对无证经营者,将依法给予取缔,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天津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专卖制度。目前负责我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资质单位是天津市宝坻区春雷日杂公司;
三、零售、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安全地点。禁止在车站、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变电站、煤气站、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地带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向公安宝坻分局、区安监局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公安宝坻分局 29241332、区安监局 29240351;
六、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证的核发工作,宝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办时间从即日起至2007年12月25日止。
特此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宝坻分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