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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流通法规的监督实施;监督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医疗器械的购销规则的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流通、使用的日常监管。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及质量报告制度的监督实施。
(六)根据市药监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抽验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年检、项目变更的审批、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及项目前的受理、初审工作。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申办制剂室的初审及对制剂室的日常监管。
(十)负责辖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十一)承办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