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务资源目录 > 区属各单位 > 公安局 > 业务类 > 正文
  [返回首页]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公安局  2007年11月06日
 
面向对象 : 面向个人

事项名称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责任部门

暂住地派出所

办事地址

暂住地派出所

办公电话

 

服务范围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所需要件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暂住在居民家中的,还需持户主的居民户口簿;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统一办理;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共同办理。拟在津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务工经商人员,在来津后3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收费标准

申领暂住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

 
内容检索
 
联系我们 | 版权说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1999-2011 by 天津宝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 05002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