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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帮贫济困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007年09月07日
 
面向对象 : 面向个人

为建立我区扶贫救助长效机制,规范帮贫济困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程序,使遇到特殊困难的群众得到有效救助,根据国家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社会帮贫济困捐款管理及做好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一)基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是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各界群众的捐款(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募捐); 

(二)向上级慈善机构、基金会争取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补助拨款注入基金。

二、救助范围  

帮贫济困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具有我区户口的特困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具体救助对象是:

(一)因遭遇突发性灾害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分散五保户和贫困户;

(二)因患大病、重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

(三)因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贫困户;

(四)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大病、重病人员和其他因违法行为造成的重伤人员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三、救助标准

(一)对因突发性灾害造成吃、穿、住困难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一般困难户一次性救助1000元~3000元;特殊困难户一次性救助30004000元。

(二)对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或长期有病卧床不起,暂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一般困难户一次性救助l000元~2000元;特殊困难户一次性救助20003000元。

(三)上述救助对象原则上一年只救助一次。

四、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成立区帮贫济困基金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民政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每年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汇报。

(二)帮贫济困基金由区财政局建立专项帐户进行管理。

(三)每年按一定比例由本金中提取部分资金连同基金的增值部分(利息)作为救助资金,年初由区财政局将救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区帮贫济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储存。2005年提取本金的15%作为本年度的救助资金;以后每年提取本金的10%连同当年度所产生的利息作为救助资金。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求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户主填写《宝坻区帮贫济困救助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区帮贫济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1、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享受低保的家庭,应提供低保证书;享受五保供养的,应提供五保供养证书;

3、因病致贫的,需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等材料;因灾致贫的,由乡镇政府提供灾情及损失程度证明材料。

(二)区帮贫济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救助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

(三)救助资金由区帮贫济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到乡镇,由乡镇负责发放给救助对象。  

六、基金使用的监督

(一)帮贫济困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帮贫济团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帮贫济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帮贫济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将年度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进行汇报。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贪污基金款,违者将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由区帮贫济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坻区民政局

00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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