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在本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 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2001]5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宝坻区科学技术奖。宝坻区科学技术奖只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个类别,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宝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本区个人和组织及促进本区科技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 宝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兴区进程。
第五条 宝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六条 宝坻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宝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本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本区的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社会力量在本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宝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宝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上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宝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一条 宝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宝坻区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宝坻区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天津市先进水平,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宝坻区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宝坻区领先水平,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宝坻区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审时,应给予加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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