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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加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1月13日
 
发文单位 :
发文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加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6]37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解决好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简称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适用本通知。

二、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为95%

三、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300元,每年只收取一次。

四、按照《天津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参保企业的市级以上退休劳模,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其医疗费报销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由原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11日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退休劳模  待遇  通知

(共印600份)

抄送:市总工会、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1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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