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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的户口

    2007年11月06日
 

事项名称

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的户口

责任部门

户口地派出所

办事地址

户口地派出所

办公电话

所需要件

(一)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二)死亡登记: 凭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凭死者亲属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办理。
  
(三)迁出登记:凡迁出本市的,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或大中专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四)本市各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搬家迁移:凭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办理。
  
(五)本市各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结婚迁移: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办理。
  
(六)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凭出入境管理局开具的因私出境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属于整户的,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人的,在《常住户口登记卡》上签注注销手续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七)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凭武装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办理。
  (八)变更户口项目:结(离)婚的,凭结(离)婚证件及复印件;文化程度凭学历证书;服务处所及职业凭工作证件或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人民警察的,按照民警变更服务处所、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规定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市内六区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其他区(县)持本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不同民族(包括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已年满20周岁的不予更改;同一少数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九)16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凭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办理。
  (十)父母与未婚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申请办理。
  (十一)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含外省市高职和普通中专学生)入学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或在其它区落实就业单位,并要求落户的,凭毕业证、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申请、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
  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因转学,在本市(不含两区三县迁往市区)大中专院校之间迁移户口,凭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学证明、本人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办理。
  (十二)出境人员回国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本人申请、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原注销户口依据(经民警查阅原常表、受理户口登记簿或变动清单)、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办理。因搬迁或结婚不能回原户口地恢复户口,需在现住地派出所(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区)恢复户口的,还需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办理。
  (十三)退役士兵恢复户口: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区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复员干部退伍士兵户口介绍信》、注销户口依据(民警查阅原常表、户口受理簿)、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属于搬迁不能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的,到现住地(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内各区)恢复户口的,还需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
  (十四)释放、解教人员恢复户口:凭本人释放或解教证、注销户口依据(经民警查阅原常表、户口受理簿)、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属于投靠的,还需凭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申请。属于搬迁不能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到现住地(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内各区)恢复户口的,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

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7元、集体户口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工本费每张0.50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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