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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审批户口

    2007年11月06日
 

事项名称

所长审批户口

责任部门

户口地派出所

办事地址

户口地派出所

办公电话

服务范围

所需要件

(一)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由父、母提交申请,并提交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持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登记。19961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19961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
  (二)分户:一个家庭要求分为两户,具备单独居室,单独分炊的,可准予分户;不具备单独居室或虽有单独居室并不分炊的,不予分户。分户须由户主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户主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并户:不具备单独居室、单独分炊,或与原实际居住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立户条件的,由户主提出申请,应予并户。
  (四)补发居民户口簿:由户主和家庭主要成员共同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未满16周岁公民父母离异变更姓名:提交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姓名的申请(或法院有关变更姓名的判决书)、离婚证件及复印件、父母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离婚迁移:因离婚一方不提供居民户口簿,造成另一方无法迁移户口的,由户口地派出所出具一方不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另一方姓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内容的证明。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离婚证件及复印件、户口地(迁出地)派出所相关证明、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及复印件。属于投靠的,还需提交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同意落户申请。

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7元、集体户口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工本费每张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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