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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

    2007年11月06日
 

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办理

责任部门

户口地派出所

办事地址

户口地派出所

办公电话

所需要件

(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换领,凭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原居民身份证;补领,凭居民户口簿和遗失声明。

(二)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凭居民户口簿、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其中,换领的还要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

办理时限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超过3个工作日。领取证件时,凭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和居民户口簿领取。

办理程序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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