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信执法的告知内容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审批程序及需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符合上述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审批程序
(一)申请
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需要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的,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申请人需携带户籍簿、结婚证、身份证以及与申请条款对应的相关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出证
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
(三)初审
接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拟批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内作出拟批准决定。2 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公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7 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视情况掌握),无群众反映后再正式履行审批手续。
(六)发证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自批准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对申请人发放《二孩审批证明》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放《二孩审批证明》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取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七)换证
当事人持有《二孩审批证明》后,可在计划生育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怀孕后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无故终止妊娠的,《二孩审批证明》作废。
(八)退证
对已领取《二孩审批证明》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已上交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领取《二孩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当事人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依据条件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提交两张近期(半年内)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母子合影彩照;
2、患儿近两年门诊病历和资料,住院首页病历、病程(历)摘要(小结)以及医院记录等档案资料及近期(半年内)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单;癫痫患儿要有指定医院观察确诊的证明材料。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1、再婚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离婚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下同);
3、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女方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3、市级医院或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已孕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1、区级以上侨务办公室或对台办公室出具证明;
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1、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2、属于十四周岁前被送养过继的独养子女需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调查材料;
3、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1、迁出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2、现接收单位出具的女方迁入时确已怀孕证明;
3、市级医院或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现孕证明。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除符合上述六条规定者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1、提交夫妻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合影彩照;
2、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和近期(半年内)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单和近两年门诊病历,住院首页病历,病程(病历)摘要(小结)以及出院记录(小结)档案资料。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1、独生子女方原出生地或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证明;
2、属于十四周岁前被送养过继的独养子女需有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3、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1、姐妹同意招婿和该夫妻负责赡养其父母的协议书;
2、村委会证明和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四)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1、村(居)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中有一人没有生育能力(指结婚五年以上且女方年龄满30周岁,未孕育)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的证明,以及其他兄弟都只有一个孩子的证明;
2、同胞兄弟中有一人没有生育能力需有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同胞兄弟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4、夫妻双方与不能生育方签定的抚养协议书(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签);
5、不能生育方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6、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粘贴“被替生方”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儿童病残或成人残疾家庭再生育审批的程序
1、申请。准备申请儿童病残或成人残疾家庭再生育审批的夫妇,持相关病历资料到乡镇街计生办申请参加儿童病残或成人残疾鉴定。
2、初审。乡镇街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及病历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3、填表。通过初审后,申请人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以下均简称《鉴定表》),村居、乡镇街两级政府主要、主管领导及计生专干(计生办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区计生委申报。
4、上报。乡镇街计生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病残医学鉴定者病历资料上报到区人口计生委技术服务科。
5、复审。区人口计生委技术服务科对乡镇街上报的病历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
6、鉴定。根据申请鉴定的人数多少,每年组织一次或两产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病残鉴定。有关人员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病残鉴定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专家鉴定。
7、调查。对通过市鉴定办鉴定的有遗传疾病的人员,区人口计生委技术服务科进行家系和社会调查。
8、审批。对通过市鉴定办鉴定和区人口计生委技术服务科调查符合再生育审批条件的人员,区人口计生委进行再生育审批。
9、告知。审批结束后,区人口计生委技术科按时将鉴定结论、审批结果告知鉴定者本人或其家属。
10、指导。指导通过病残再生育审批的夫妇进行孕前优生监测,施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
11、建议。建议通过病残再生育审批后怀孕的夫妇到卫生部门进行孕期优生检查,施行出生缺陷二级预防。
12、随访。新生儿出生后按要求进行健康随访。
申报所需证件、材料
《鉴定表》,户口薄、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病残鉴定书面申请,相关病历、病史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指定医院(儿童病残:天津市儿童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天津血液研究所;成人残:天津市总医院)诊断证明。
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法规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
二、违法生育的种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六种违法生育:
(1)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的间隔要求,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符合生育间隔要求的;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的;一是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二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三是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5)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6)违法收养子女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立案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应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做出决定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编号并加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决定书一式三份:即当事人、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4、送达执行
(1)、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人员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送达当事人。 (2)、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时应填写《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当事人每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3)、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结案。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