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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个人帐户对帐过程中,凡发现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号码有误,由企业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工龄审定更正表》(简称《更正表》)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工龄审定更正花名册》(简称《花名册》)连同《职工档案》报社会保险科审核;
2、经社会保险科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企业重新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工龄审定表》报社会保险科审批,并将原《天津市城镇职工工龄审定表》加盖作废章在《职工档案》中留存。区社会保险管理分中心据此统一修改并录人微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