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互动 > 办事指南 > 面向个人 > 证照办理 > 正文
  [返回首页]
 
养犬行政许可

    2007年11月06日
 

事项名称

养犬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办事地址

宝坻区钰华街118

办公电话

82651152

服务范围

单位养犬、个人养犬

所需要件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是本市暂住证件;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户居住条件;

4、重点管理区每户只能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体高不能超过35cm)。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重要仓储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

收费标准

一般管理区办证150元;重点管理区办证1000

收费依据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及宝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方式

个人养犬的,申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单位养犬以及外国人养犬的,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个人养犬

1)书面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或暂住证;

3)房屋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4)四张所养犬只彩色照(2寸);

5)如果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

2、单位养犬申请

单位养犬,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工作需要养犬的证明,如果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

流程图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收取材料的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备注

 
内容检索
 
联系我们 | 版权说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1999-2011 by 天津宝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 05002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