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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
2、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4、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