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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7年10月19日
 

事项名称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责任部门

宝坻区民政局社救科

办事地址

宝坻区海滨街挹青路

办公电话

29241025

服务范围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标准的村民。

所需要件

1、户口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家庭提出申请的由其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6、离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凭证;

7、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8、学生提供在学证明;

9、在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或求职登记证明以及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

2、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4、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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