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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试行)

    2007年11月07日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案件,支队应当在指派民警赶赴现场的同时上报局事故处。由局事故处布置堵截和追缉,必要时可向有关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需经局审批后再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专业运输单位发生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支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后五日内向局宣教部门通报。

宣教部门应当做好信息累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办案单位应当确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第三十条  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局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下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局下发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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