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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票种核定工作流

    2007年10月25日
 

一、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递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30000)、《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22113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1)纳税人应当出示的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提供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

●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出示及附送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230002)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230003)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30001)交纳税人。

三、“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至“第二至三税务所或第十一至十五税务所—税源管理岗”。

四、“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资料上报至“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

五、“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审核上报资料,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将资料退回至“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将资料传递至“税政管理科—金税工程管理岗”。

六、“税政管理科—金税工程管理岗”审核后,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资料上报“税政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岗”。

七、“税政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岗”审核上报资料,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资料上报“区(县)局—局长、副局长岗”。

八、“区(县)局—局长、副局长岗”审核上报资料,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上报资料退回到“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

九、对经批准的,“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230004)、《发票票种核定通知书》(221241),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书》。

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由“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填制《税收征管信息传递单》转“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发票管理岗”,办理票种核定事项。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办理票种核定事项。

未经批准的,“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230006)。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领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整理纳税人的上报和审批资料后,传递到“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岗”归档。

注:“税政管理科—金税工程管理岗”在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完成后,必须及时按照审批结果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信息登记到防伪税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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