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向“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领取并填报《纳税人发票(税务登记)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221804),同时附送如下材料:
(1)纳税人应当出示的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纳税人书面申请;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221802)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221803)
●丢失、被盗的证明材料
●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二、“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出示及附送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246113)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247112)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246111)交纳税人。
三、“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246101),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至“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发票管理岗”。
四、“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发票管理岗”依据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违章处罚。
五、“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发票管理岗”审核后,在《纳税人发票(税务登记)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至“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
六、“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审核上报资料,在《纳税人发票(税务登记)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资料退回“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
“税政管理科—金税工程管理岗”将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防伪税控系统。
七、“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通知书》(221806)。
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通知书》。
纳税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到在报刊公开声明作废。
八、“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整理纳税人的上报和审批资料后传递到“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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