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领取并填报《税务登记表》(210101、210102、210103、210104、210105、210106)、《税种登记表》(21013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246113)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247112)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210111)交纳税人。
三、对不存在疑点的,“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税种登记。
四、对存在疑点的,“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246101),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至“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税源管理岗”。
五、“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税源管理岗”进行实地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将资料上报至“第二~四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
六、“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审核上报资料,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资料退回“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
七、经调查后解除疑点的,“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税种登记。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到“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八、“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整理纳税人的上报和审批资料后传递到“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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