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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流

    2007年10月25日
 
 

一、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含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提交申请,领取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1310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1)纳税人应当出示的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非新办商贸企业纳税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帐号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新办商贸企业纳税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注册资金、银行帐号证明;

●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经营场地的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

●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统一核算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分支机构,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出示及附送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246113)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247112)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246111)交纳税人。

三、“第一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至“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税源管理岗”。

四、“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税源管理岗”进行实地调查,制作调查报告,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资料上报至“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

五、“第二~三税务所或第十一~十五税务所—所长、副所长岗”审核上报资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资料传递至“税政管理科—流转税管理岗”。

六、“税政管理科—流转税管理岗”审核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资料上报“税政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岗”。

七、“税政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岗”审核上报资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资料上报“区(县)局—局长、副局长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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