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业主委员会自业主会成立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部门当然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3)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办法的规定;(二)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经业主会会议表决,并符合规定的条件。
(4)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业主会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