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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2007年10月25日
 

事项名称

劳动争议处理

责任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科

办事地址

宝坻区苑北路39

办公电话

29242238

服务范围

除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在我区注册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所需要件

企业户卡、申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收费标准

200/每件

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268

办理时限

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和得超过30日。

2、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

办理程序

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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